文/李清
上海某知名高校的女研究生王萧云,因用人单位认为她近两年就会结婚生子,数次求职失败。她经常暗示招聘者,自己还没有结婚的打算,但没什么用,为此,苦恼的她甚至准备如果单位接受,她可以写一张“三年内不生孩子”的保证书。
女研究生为获得一份工作,可写不生育保证书,看上去是自愿的,其实却是被逼的。当然,女性有权晚婚晚育,但用人单位见到大龄女青年,就担心她们很快要结婚生子,而立即“帕斯”掉她们,是不折不扣的就业歧视行为。用人单位的这种恶劣做法,绝对是不能够被肯定的。
何止是女研究生遭受就业歧视,现实中女青年往往都会遇到这种尴尬,甚至被迫写不生育保证书。这倒不是因为现在就业形势严峻,用人单位可以挑三拣四,就有权设置不合理门槛,而是让求职者不受歧视,保障她们的合法就业权益,是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。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,政府部门在履职方面是不到位的。否则的话,企业在搞就业歧视时,难以如此肆无忌惮。
不可否认,直接逼女求职者不生孩子,侵犯她们生育权的,是搞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。但是,这样的情况能够现实长期存在,甚至成为就业市场“潜规则”,跟政府职能部门的放任、纵容,绝对是分不开的。如果有关部门监管得很严格,用人单位根本没机会这么做,求职者也不会主动放弃权益,“自愿”向用人单位“卖身”。其实,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,是明确规定不能歧视女性的。希望政府部门能有所作为,消除这类荒唐现象,也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。
在现实中,侵犯女职工生育权、歧视女求职者的现象,还有更多。比如媒体曾报道,有企业让怀孕女白领“转岗”去当清洁工;北京一些小学的老师想生孩子,需要先跟学校请示,然后再按结婚或进学校的先后排队。实事求是讲,用人单位这样做,确实有福利成本方面的不得已。笔者以为,可以改革目前的有关规定,完善生育保险制度,将女职工的生育成本,改由个人、单位与国家共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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