传染病是人类无法避免的一个噩梦,从有人类创造出文字时起,传染病就不止一次出现在历史文献中。在医疗技术并不发达的古代,传染病的出现周期要明显短于现在。据《中国传染病史料》统计,在汉朝时期,每过大约7.6年,就会出现一次疫年;在精神文明最发达的唐朝时期,每过6.5会出现一次疫年;在物质文明水平最高的宋朝,这一周期缩短为3.19年;至于到了多灾多难的清朝,这一周期缩短为惊人的1.23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连顺治皇帝都不能在疫年得以幸免。
秦朝人首先强调的是预防——主动的预防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.封诊式》记录着这样一件事情:其人丙因为外祖母同里者曾有“毒言”,他也被怀疑患有“毒言”。根据考证,“毒言”是一种热带地区流行的传染病,《论衡.言毒》的记录是:“太阳之地,人民急促,促急之人口舌为毒。故楚、越之人,促急捷疾;与人谈言,口唾射人,则人?胎肿而为创(疮)。”也就说,它的传播方式与非典相似,是一种通过唾液传播的皮肤性疾病。根据传播特点,知情者采取了主动断绝与丙接触的行为。“丙家节(即)有祠,召甲等,甲等不肯来,亦未尝召丙饮。里节(即)有祠,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,皆莫肯与丙共杯器。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(知)丙者,皆难与丙饮食。”在各种活动中,大家尽量避免与丙接触,如果没有办法,也要避免与丙共同饮食,或者不用同一器具。由此说明,在秦代,人们已经有了主动预防传染病的意识,并且有了发现传染病例应及时报告的制度。这种处理方式和我们今天对猪流感的方式并无二致。
在预防的同时,秦朝人也强调确立标准,谨慎诊断,不放掉一个被传染者,也不误诊一个疑似病例。按照那个时候的法律,传染病患者被视同罪犯,因而对于患者的确诊十分慎重。如丙被怀疑为麻风病,送到官府后,官府首先向丙讯问症状,然后令医丁诊之,丁言曰:“丙毋(无)麋(眉),艮本绝,鼻腔坏。刺其鼻不嚏。肘膝到两足下奇,溃一所。其手毋,令澹,其音气败。疠也。”(《睡虎地秦墓竹简.封诊式》)没有眉毛,鼻梁断绝,鼻腔已坏,刺激鼻孔也不打喷嚏;脚上有溃烂处,不能正常行走;手上没有汗毛;呼喊时声音嘶哑。这些显然是确定麻风病患者的症状标准。经专业医生仔细检查后,才确定了该人确实是麻风病患者。而对不是传染病患者的被怀疑者,经专业医生诊断后,则及时予以排除。上文所讲的被怀疑为“毒言”患者的士伍丙,经诊断后,“丙而不把毒,毋(无)它坐。”传染病患者的可能被排除了,丙也由罪犯的身份恢复为自由人。
最后,秦朝很注重隔离的处理方式,他们会专门设立防疫机构,强制隔离传染病人。他们当时已经意识到对病人及时进行隔离,是切断传染病的传染源、防治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。特别是在古代治疗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下,果断隔离就显得尤为重要。秦朝把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纳入了法制轨道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?法律答问》中的几条律文证实了这一点。“城旦,鬼薪疠,可(何)论?当迁疠迁所。”“疠迁所”也称“疠所”,是专门隔离麻风病患者的地方。法律规定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加以隔离,这在中国历史上当属最早的记载,在世界传染病防治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。按照秦朝法律,并不是对所有犯罪的麻风病患者都处以死刑。“甲有完城旦罪,未断,今甲疠,问甲可(何)以论,当迁疠所处之;或曰当迁迁所定杀。”在对于犯罪后又患上麻风病患者的处理上,出现了是隔离“疠所”还是“定杀”的争论,说明究竟是“迁疠所”还是“定杀”,可能取决于犯人的罪犯轻重或者所患疾病的传染性强弱。在当时,麻风病属于比较严重的传染病,采取的措施也比较坚决。而对于危害相对较轻的传染病,则采取把患者迁往人烟稀少之地的办法以减少传染,将危险降到最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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