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上看到一则新闻,说是一名16岁少女被人强迫卖淫,遇到一位好心嫖客报警将她救出,而这位好心嫖客却也遭到了民警同志的批评教育。由此在网络上展开争论,有网友认为这位嫖客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,应该受到奖励,而法律规定,嫖妓是要受到惩戒的,这位好心嫖客的行为究竟是该奖还是该罚?
有网友提出,嫖客的“仗义之举”是见义勇为。他说,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,但肖先生作为“嫖客”(承认去嫖娼,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),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,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,拯救花季少女,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,显得尤为可贵。
再说,这样的举报同样要冒较大风险,凭经验来说,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“经营场所”,多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,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,应该鼓励。
还有网友建议奖励“污点义士”,并建立制度:凡举报卖淫窝点,不管是否已经嫖娼,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,保护举报人隐私。
网友总结奖励“嫖客”的理由包括:一是有良心;二是有社会责任感;三是能够战胜自己;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。
现实的问题是:嫖是嫖,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,不能混为一谈。根据规定:卖淫嫖娼者要受到“拘留15日以下,罚款5000元以下,并通知其家人”的处罚。
但如果警方严格按规定走,今后还有哪个“嫖客”会自找麻烦去“见义勇为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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