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这四条,绝对不是为李岩辩护,而是想讲一个很简单的道理:某人说什么,并不意味着他/她说的就是事实,更不意味着是真理。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。
11月 18日,我在《竞报》上看到记者李岩写的一篇报道,谈到刘翔的启蒙教练顾宝刚披露过一件事情:去年某日,来自7个不同国家的记者曾专程找上门来,希望录下这位飞人启蒙教练承认刘翔曾经或正在使用兴奋剂的“口供”,对方还拿出一张10万欧元的支票“诱供”。
与这篇报道同在一个版的还有介绍顾宝刚的报道以及《刘翔专用饮料瓶常换“密码”》、《田管中心:刘翔从未被怀疑》的两篇报道。
坦率地说,我看到这几条新闻时一点也不震惊。
理由很简单:这丝毫不能得出刘翔使用兴奋剂的结论。换句话说,刘翔的名誉根本不可能因为这篇报道有任何损害。
可是,出乎意料的是,我今天看到了多条与此相关的后续新闻。
一是关于刘翔父亲刘学根的回应。报道称,刘学根认为,“这篇报道有些荒谬!如果写报道的记者了解一点背景,应该知道刘翔12岁就去上海市少体校了。谁会给不满12岁的刘翔吃药呢?那个时侯,他也不是练跨栏的啊!”
二是顾宝刚承认自己说过报道中的话,但承认只是“吹牛”。 顾宝刚告诉记者说:“是奥运会前,有个记者来采访过我。具体的细节我已经想不起来了,但是看到报道也确实说过这样的话。我平时喜欢吹吹牛,当时这个记者来我办公室时,正好办公室里还有其他教练员、老师在场,我就信口编造了这个故事。吹牛完了我就走了,根本没想到他会写这个,也没想后果。”
三是上海外事办在核查后表示,没记录显示去年有外媒采访顾宝刚。
四是有报道称田管中心质疑李岩的报道,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说:“他不就是想出名吗?搞这么个报道。但是那篇文章很多东西都站不住脚,如果大家不相信我说的,大家可以去查。刘翔的成绩肯定没问题,怎么可能去碰兴奋剂!说风就是雨,来个10万欧元的支票,这个太荒唐了。”
看完上述四类报道,我感到诧异。
第一,李岩的文章根本不存在荒谬之处,要说荒谬也应该是提供给他信息的顾宝刚呀,再说,李岩也没有说刘翔12岁时是练跨栏的呀。说得更绝点,12岁被教练员用药的队员我们恐怕也不能说绝对没有吧?
第二,根据今天下午李岩和我的电话沟通,当时他采访顾宝刚时有录音为证,而且整个描述有鼻子有眼,他也就信了。如果李岩的说法属实,那顾宝刚“根本没想到他会写这个”的说法就值得怀疑。人家记者都当着你的面录音了,你就想不到自己的话会被记者写出来?
第三,2006年的12月1日,《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》就颁布了。该《规定》指出,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,外国记者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。这样说来,顾宝刚2007年某日是否接受过外国媒体记者采访,岂是一个外事办核查就可以判定的?莫非上海没有执行《规定》?
第四,一个记者做报道是否想出名,这恐怕应该建立在事实和新闻价值基础上。现在情形是,李岩有录音为证,顾宝刚自己也承认说过报道中的那些话。而且只要完整看过整版报道的人都能发现:报道并没有任何意思说刘翔的成绩不可靠,更没有说刘翔使用兴奋剂。个别官员何必如此敏感呢?做这种评价有积极意义吗?何况报道中也专门谈到了田管中心的态度:刘翔从未被怀疑。
通常情况下,记者报道某人说什么,只需证明某人说这些本身是有依据的(比如李岩提到的录音)。
当然,新闻价值和新闻的价值这两个概念还是需要明确的。
新闻价值追求时新性、影响力、显著性、冲突性、反常性、接近性等;而新闻的价值则要求满足和实现民众教育、娱乐、信息获取等需求。通俗地说,记者和媒体发布报道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准则,要估量自己的报道对于社会的影响。要注意客观、公正、平衡等专业精神。
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把新闻分成好坏就是合理的。人们对待新闻的态度当然应该区分客观描述和主观叙述之间的界限。如果我们以为记者说某人说过什么,什么就是真的发生过,或者是真理,那么我们还如何去建构自己的价值世界呢?
具体到《竞报》记者李岩的报道,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推导出刘翔使用兴奋剂。
现在我们既然知道顾宝刚承认自己当初是“吹牛皮“,大可以一笑了之,何必如此较真呢?
当然,《竞报》的标题《10万欧元抹黑刘翔》是有些不妥的,因为这不符合报道本身的客观事实,或许正是这个标题误导了不少相关人员。依我看,或许可以这样写辅题:刘翔启蒙教练顾宝刚披露,这样写主题:曾有外媒妄图以10万欧元抹黑刘翔。
而文章中说“刘翔的启蒙教练顾宝刚日前向本报记者透露”也不符合李岩本人陈述的实际。
希望不要再炒作类似新闻,更不要无端指责李岩了,因为事实和言论永远不是一样的,记者想出名或许是天经地义的,只要他有专业精神和良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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