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实“保姆陪睡”问题一直存在,这的确影响了行业之风,但如果用一纸合同,来约束“陪睡”行为,顶多是嘴说给鼻子听的,一点作用不起的!
其实这是一个问题,保姆陪睡,保姆与异性雇主的关系一直被不断探讨着,热度始终不减,但最终没有一个最佳的答案。今年年初,陕西省就规定过,保姆不准穿紧身裤,不得与异性成、青年同居一室,不浓妆艳抹,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等。早几年,北京也有过规定,男主人欲与保姆同居一室需先告知。
于是有人想出怪招:---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“保姆陪睡”。不过,很多家政公司认为,禁止保姆陪睡只能是形式,保姆和雇主双方情愿,虽有合同也是一纸空文。虽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称条款具有可操作性,但通过媒体的报道,读者们似乎看不出可操作性究竟在哪里。不情愿的,走人便是;情愿的,签完合同一样睡;被欺负的,找公安干警;纯粹的性交易行为,没被抓现行算运气。看来看去,那纸合同意义何在?
如果这样的合同存在,那么这样的“合同”很多场合都要拟一下了。其实,保姆和雇主之间的雇用关系,并不特别奇特,也并不值得过度关注。多数工作场所里总会有男有女,形形色色的办公室故事中,永远流行的版本之一就是异性关系,有同事之间的,更有老板和雇员之间的。有你情我愿的,有一厢情愿的,有被性骚扰的,有主动往上贴的,也有少数被胁迫、最后闹得天崩地裂的。对此,好像国家也没有出台任何规定异性同事、老板和雇员间的相处方式,相信绝大多数人也觉得没有必要。
我们知道:任何一个男性在任何场所强迫女性陪睡都属于违~法~乱~纪行为,反之亦然。雇主强迫保姆陪睡当然没有超出上述范畴。再为此专门做规定,似乎相当多余。
性生活,无疑也是人的一种权利,“陪睡问题”并不完全是雇主在“金钱强势”之下的性要挟,也不能排除保姆自身的利益考量,甚至究竟是“谁陪谁睡”还说不好呢!
我们承认,“保姆陪睡”现象导致了诸多纠纷。如果真如某些报道中所说,消费者对于“保姆陪睡”有着“刚性需求”,那么,可能公安局或民政局出面,比家政行业协会出面更有效。因为在此过程中,家政公司扮演的是什么角色,还需要公众好好掂量掂量。
不要用一些过激的操作行为,导致更可笑的愚蠢行为!比如, 保姆陪睡 拟禁合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