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权最基本的,生育自由,总算有了进展,特别是蒙古满清受苦受难的汉人而言! 我省是全国最后一个实行此政策的省份 □记者 田园 郑松波 见习记者 王磊 核心提示 昨日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,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根据此次修改,我省规定,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,要求生育的,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;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,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,要求生育的,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。 在此之前,从全国来看,山东、四川等27个省、市、区在上世纪末已实行“双独”夫妻可生二胎政策,自湖北、甘肃、内蒙古在2002年实行此政策以来,我省已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此政策的省份。 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,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: (一)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,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 (二)经鉴定患不育症,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; (三)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、澳、台同胞,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; (四)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; (五)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,只有一个女孩,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; (六)再婚夫妻,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的; (七)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。 [放宽] 农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 也可生二胎 昨日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进行投票。 投票结果是:60票赞成,4票反对,4票弃权。关于修改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决定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在修改之前,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,《条例》原第十七条规定:符合其中六个条件之一。此次修改,又增加了第七个条件: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。其中的第四个条件还被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(原条例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)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。 修订前的《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,除了适用第十七条规定外,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,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:(一)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,家庭又确有困难的;(二)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,并赡养父母的(若姊妹数人,只照顾一人);(三)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,并继续定居的;(四)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。 修改后,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“家庭又确有困难的”一句删除。 [鼓励]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扶政策有增加 尽管我省放开双独家庭二胎规定,但我省仍然提倡和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。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,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。 《条例》将我省现行的奖扶政策梳理并纳入。相比之前的规定,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新补充很多内容。领取到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与以前相比,可凭证享受下列待遇: 自发证之月至子女满十八周岁(原为十四周岁)止,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(原条例规定为十元)以上。 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、移民搬迁安置、新农村建设安置、集体经济收入、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,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(以前没有此规定)。 同时,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:对年满六十周岁,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,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。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,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,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 (责任编辑:六合彩开奖) |